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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告 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婧䨒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和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 千萬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