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65號
上 訴 人 緯華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信雄
被
上訴人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天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418,37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8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