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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65號 上 訴 人 緯華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雄 被 上訴人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天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418,3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