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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修繕漏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5號 原   告 安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淑惠 被   告 二空新城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冬青 被   告 徐永泉       蔡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8 年 7 月8 日以108 年度南簡補字第155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11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南簡補字卷第19頁)。原告逾 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南簡 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答詢表各1 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南簡補字卷第21至27頁),揆諸上開說明,其 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