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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9號 原   告 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振機械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名振機械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04,296 元,應繳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院已 定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下午2 時50分許,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 詞辯論程序,務必遵期繳費,否則取消庭期並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