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5號
原 告 京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富民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
律師
黃逸豪律師
被 告 韓徐笑玲 (已歿)
承受訴訟人 韓世偉
韓欣梅
韓世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韓世偉、韓欣梅、韓世豪為被告韓徐笑玲之承受訴訟人
,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依
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
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命其
全體續行訴訟。
二、查本件被告韓徐笑玲於起訴後之民國109年3月1日死亡,韓
世偉、韓欣梅、韓世豪均為其
繼承人,有原告提出之韓徐笑
玲
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資料
及本院查詢紀錄附卷
可稽。則本院雖將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
辯論終結宣判,
惟後續訴訟程序仍由韓徐笑玲之全體繼
承人續行訴訟,則原告提起
上訴並具狀聲明由韓世偉、韓欣
梅、韓世豪就被告韓徐笑玲部分承受本件訴訟,合於前開規
定,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