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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5號 原   告 京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黃逸豪律師 被   告 韓徐笑玲 (已歿) 承受訴訟人 韓世偉       韓欣梅       韓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韓世偉、韓欣梅、韓世豪為被告韓徐笑玲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 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命其 全體續行訴訟。 二、查本件被告韓徐笑玲於起訴後之民國109年3月1日死亡,韓 世偉、韓欣梅、韓世豪均為其繼承人,有原告提出之韓徐笑 玲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資料 及本院查詢紀錄附卷可稽。則本院雖將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辯論終結宣判,惟後續訴訟程序仍由韓徐笑玲之全體繼 承人續行訴訟,則原告提起上訴並具狀聲明由韓世偉、韓欣 梅、韓世豪就被告韓徐笑玲部分承受本件訴訟,合於前開規 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