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銘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哲誠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石利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4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
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68,3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