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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銘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石利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4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 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3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