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04號 原   告 瑞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為誠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訴訟代理人 楊沛錦律師 被   告 東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