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04號
原 告 瑞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為誠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被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訴訟代理人 楊沛錦律師
被 告 東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