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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31號 反訴原 告 南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琴雅 訴訟代理人 蘇清林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李育豪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 元,惟其於109 年1 月17日提出民事追加反訴暨補正狀,將原請求之275,400 元 及相關本息,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1,165,603 元及相關本 息。依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算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 83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納上開裁判費,尚應補繳9,603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