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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3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育豪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南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變更未 告知本院,且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導致本院無從知悉本件有 當然停止事由發生,而辯論終結,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