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3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李育豪
訴訟
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南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變更未
告知本院,且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導致本院無從知悉本件有
當然停止事由發生,而
辯論終結,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