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緣月
張金足
在興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許舒婷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邱緣月、張金足及在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上
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戴淑雯、戴淑娥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95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
不利部分廢棄,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0萬5,582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1,565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