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緣月       張金足       在興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舒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邱緣月、張金足及在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上 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戴淑雯、戴淑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95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 不利部分廢棄,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0萬5,58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