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臺温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專誠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1532號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
5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價額為新台幣301,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4,96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