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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臺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專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1532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 5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價額為新台幣3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6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