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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8號 原   告 張麗粧 被   告 烏山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靜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