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8號
原 告 張麗粧
被 告 烏山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靜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
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