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16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石圓禪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加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5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6,15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42,486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