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16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被告即
反訴原告隆達光學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本訴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18,874元,反訴部分上訴標的價額為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14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