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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96號 上 訴 人 金星儲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2,034元,應 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9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