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73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施峯達
被 告 遠見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彥輝
被 告 盧建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應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遠見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遠見
公司)於民國107 年9 月19日邀同被告李彥輝、盧建宏為連
帶
保證人,
擔保被告遠見公司對原告以本金新臺幣(下同)
6,000,000 元為限額及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等之一切
債務,而與被告遠見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遠見公司於
103 年起向原告借款,雙方所約定之借款金額、借款日、到
期日、利息及違約金等均詳如附表
所載,被告遠見公司之借
款到期日為108 年8 月27日,然
迭經原告催討,被告遠見公
司皆置之不理,
迄今
猶未清償,被告李彥輝、盧建宏就此自
應與被告遠見公司連帶負責。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
述。
三、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
原告與被告遠見公司簽訂之展期約定書及同意書、被告李彥
輝、盧建宏與原告簽立之保證書、
兩造簽立之授信契約書、
原告催告被告遠見公司清償之催告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
詢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81頁),
核與其所述相符,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前段
準用同法條第1 項規定,視同被告
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
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
│編│借款日期│被告之借款│約定周│約定之│原告請求之金額│利息付│應付利息 │違約金 │
│號│ │金額 │年利率│清償日│ │迄日 │ │ │
├─┼────┼─────┼───┼───┼───────┼───┼──────┼───────────┤
│1 │103 年2 │1,500,000 │4.88% │108 年│470,041 元 │108 年│自108年10月1│自108年11月2日起至清償│
│ │月27日 │元 │ │8 月27│ │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
│ │ │ │ │日 │ │日 │止,
按週年利│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 │ │ │率4.88% 計算│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
│ │ │ │ │ │ │ │之利息。 │列利率20%。 │
│ │ │ │ │ │ │ │ │ │
├─┼────┼─────┼───┼───┼───────┼───┼──────┼───────────┤
│2 │103 年2 │4,500,000 │4.88% │108 年│1,411,124 元 │108 年│自108 年7月1│自108年8月2日起至清償 │
│ │月27日 │元 │ │8 月27│ │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
│ │ │ │ │日 │ │日 │止,按週年利│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 │ │ │ │率4.88% 計算│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
│ │ │ │ │ │ │ │之利息。 │列利率20%。 │
├─┼────┼─────┼───┼───┼───────┼───┼──────┼───────────┤
│ │合計 │ │ │ │1,881,165 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