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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玉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飛力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0, 00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3,47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