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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42號 原   告 楊閎家 被   告 敏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身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請求返還土地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 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 落臺南市○○區○○○段○○○○○號、面積2,65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地政鑑定第4點在圍牆上,如圖所示 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還於原告。然原告未於起訴狀上具體 載明上開地上物占有上開土地之範圍及面積,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8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查報上開地上 物占有上開土地之範圍及面積,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29日 寄存送達原告所設戶籍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 分駐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後原告於108年9月19日具 狀陳報請求本院發函至地政事務所協助辦理測量事宜,本院 於108年9月30日發函至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囑託協助上開 測量事項,原告向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繳納測規費後, 向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表示欲撤銷本件測量事項,有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