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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76號 原   告 張其章(歿)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被   告 承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 定有明文。因當事人於起訴前死亡者,本即欠缺當事人能力 之要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之適用,而其情形亦 屬無從補正,揆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雖係以原告張其章之名義,對被告承瑋國際有限 公司提起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並於民國108年9 月3日繫屬於本院,此有原告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可稽 。惟查,原告業於起訴前之107年6月18日死亡,此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9頁),足認原告並無 權利能力,欠缺當事人能力,自無從提起合法之訴訟。又揆 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此項起訴合法要件之欠缺,並無從補正 ,則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