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76號
原 告 張其章(歿)
訴訟
代理人 劉哲宏
律師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被 告 承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
定有明文。因當事人於起訴前死亡者,本即欠缺當事人能力
之要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之
適用,而其情形亦
屬無從補正,
揆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
經查:
本件雖係以原告張其章之名義,對被告承瑋國際有限
公司提起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並於民國108年9
月3日繫屬於本院,此有原告
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
可稽
。
惟查,原告業於起訴前之107年6月18日死亡,此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足憑(本院卷第19頁),足認原告並無
權利能力,欠缺當事人能力,自無從提起合法之訴訟。又揆
諸
前揭規定及說明,此項起訴合法要件之欠缺,並無從補正
,則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