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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諾亞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彥士 訴訟代理人 岳世晟律師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川常行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主張被告即反訴原告依兩造簽訂之「風之谷 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場新建工程」工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有 為導通試驗之義務,所依據之約定並未提及附件二規範書⒋⑻, 但本院細鐸該條款約定,應可為被告即反訴原告應負導通試驗義 務之約定條款,為避免被告即反訴原告遭受突襲,再開言詞辯 論,並命兩造就此充分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