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5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諾亞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彥士
訴訟代理人 岳世晟
律師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川常行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即
反訴被告主張被告即反訴原告依
兩造簽訂之「風之谷
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場新建工程」工程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有
為導通試驗之義務,所依據之約定並未提及附件二規範書⒋⑻,
但本院細鐸該條款約定,應可為被告即反訴原告應負導通試驗義
務之約定條款,為避免被告即反訴原告遭受突襲,
爰再開言詞辯
論,並命兩造就此充分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