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19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德全
以上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清利、昱順動物藥品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66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