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0號
原 告 久裕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漢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聲請本院對
被告鮑國棟即綜
合出版社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3萬9,989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萬1,296元,
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96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