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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0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0號 原   告 久裕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漢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鮑國棟即綜 合出版社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3萬9,9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 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96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