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7號
原 告 周慶全即大慶五金加工所
被 告 普立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甘明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嗣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78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2
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送達證
書、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
可憑,是原告之訴應認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