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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7號 原   告 周慶全即大慶五金加工所 被   告 普立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嗣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78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2 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 書、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應認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