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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0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川宗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木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展璋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1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