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川宗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金木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展璋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1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