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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鄉橋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佑紘即林正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梁家源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 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 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 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由「周宗揚」變更 為「梁家源」,業據上訴人提出臺南市政府109年2月3 日府經工商字第10900017220號函影本1份、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為證,足堪認定。上訴人聲明由 新法定代理人「梁家源」承受本件訴訟,核與前揭法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