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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柏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2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5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8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