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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廖慧珠 被   告 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許雅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84年間向被告購買坐落臺南市○ ○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7),及 其上同段149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號2樓 之9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上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 ),並於85年1月OO日(土地部分)、84年10月O日(建物部 分)登記取得所有權。原告所有系爭房地於85年2月OO日設 定登記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與被告,係 因被告工程延遲而同意原告以分36期方式清償工程款,原告 業已全部清償完畢。且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自88年2月1 4日今,已逾民法第125條規定之15年請求權時效,被告亦 未於系爭抵押債權時效完成後5年內行使系爭抵押權,系爭 抵押權應已消滅。系爭抵押權登記尚未塗銷,已妨害原告 所有權行使,依民法第125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 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已清償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應提出 相關證據證明之。至於原告時效抗辯部分,則請依法審酌等 語為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房地為原告所有,其於85年2月15日設定擔保債權總 金額新臺幣(下同)108萬元、存續期間自85年2月14日至88 年2月14日、清償日期88年2月14日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抵押權 與被告,目前尚未塗銷等情,有系爭房地謄本在卷可稽(本 院卷第39、41頁),兩造亦不爭執上情,此部分之事實,首 認定。 ㈡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 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 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 條前段、第128條前段及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考其抵押權 除斥期間之規定,因抵押權為物權,本不囿於時效而消滅 ,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已因時效消滅,抵押權人於消滅時 效完成後,復經過5年不實行其抵押權,致權利狀態永不確 定,應使抵押權歸於消滅,以保持社會秩序之目的,故抵押 權設定如符合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即當然歸於消滅,未 辦理塗銷而妨害所有權人之行使,所有權人自可訴請塗銷。 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約定清償期為88年2月14日,依 一般請求權時效期間15年計算,該債權請求權應於103年2月 14日罹於時效。惟被告於上開債權時效完成後5年除斥期間 內(即108年2月14日前)並未行使系爭抵押權,揆諸前揭規 定,系爭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及上 開除斥期間經過未予行使即應歸於消滅,然迄未塗銷,顯然 已對原告所有權行使有所妨害。從而,原告為系爭房地所有 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 權登記,於法即屬有據,應可允准。至被告爭執系爭抵押權 擔保之債權是否業已清償乙節,因該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原告並予主張時效抗辯,自無再予論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之。 四、綜上所述,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被 告亦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之除斥期間內行使系爭抵押權 ,依民法第880條規定即應歸於消滅。從而,原告為系爭房 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 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金額:新臺幣) ┌──┬────────┬───┬────┬──────┬──────┬───────┬─────────┐ │編號│ 抵押不動產 │設定權│權利人 │ 存續期間 │ 清償日期 │共同擔保債權總│登記日期及收件字號│ │ │ │利範圍│ │ (民國) │ (民國) │金額 │ │ ├──┼────────┼───┼────┼──────┼──────┼───────┼─────────┤ │ 1 │臺南市OO區OO│100000│良美建設│85年2月14日 │88年2月14日 │108萬元 │85年2月00日/永字第│ │ │段000地號土地 │分之12│股份有限│至88年2月14 │ │ │000000號 │ │ │ │7 │公司 │日 │ │ │ │ ├──┼────────┼───┼────┼──────┼──────┼───────┼─────────┤ │ 2 │臺南市○區○○段│全部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0000建號建物 │ │ │ │ │ │ │ │ │(門牌號碼:臺南│ │ │ │ │ │ │ │ │市○區○○街○○號│ │ │ │ │ │ │ │ │2樓之9)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