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廖慧珠
被 告 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許雅芬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24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259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判決原本、
正本,關於附表中抵
押
不動產欄編號2之記載「臺南市○區○○段○○○○○號建物(門
牌號碼:臺南市○區○○街○○號2樓之9)」,均應更正為「臺南
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
○○號2樓之9)」。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其中共
同
擔保建物為:「臺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
號碼:臺南市○○區○○街○○號2樓之9)」,故判決原本、
正本關於附表中抵押不動產欄編號2擔保建物之記載:「臺
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街○○號2樓之9)」,顯然有所錯誤,
爰依
前揭規定,職權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