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廖慧珠 被   告 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許雅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24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259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附表中抵 押不動產欄編號2之記載「臺南市○區○○段○○○○○號建物(門 牌號碼:臺南市○區○○街○○號2樓之9)」,均應更正為「臺南 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 ○○號2樓之9)」。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其中共 同擔保建物為:「臺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 號碼:臺南市○○區○○街○○號2樓之9)」,故判決原本、 正本關於附表中抵押不動產欄編號2擔保建物之記載:「臺 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街○○號2樓之9)」,顯然有所錯誤,前揭規定,職權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