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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威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全曜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24日108年度訴 字第30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貳佰捌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居間報酬,經本院民國 109年4月24日108年度訴字第302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8萬8,000元及其 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 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原審之 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則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38萬8,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