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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永甲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華嵩 上 訴 人 乙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純 被 上訴人 鍾侑谷即常靚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 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萬61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