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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金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良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被   告 黃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提出之工作規則,是否確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案,有待查 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