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協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崑福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
被 告 許芳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840 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自民國101 年4 月3 日至106 年3 月3 日受僱於原告公
司,離職前擔任工地主任,負責臺南地區台積電、聯電、和
鑫光電等大廠現場會勘、安裝防震基座等深觸原告公司專業
技術之業務,熟悉原告公司核心技術即防震基座安裝及施作
各大半導體廠區之特殊需求。其利用職務上機會
持有原告公
司向訴外人譜威科技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譜威公司)購買之
微振量測系統及裝載PW705 量測軟體之安裝光碟,該安裝光
碟只有一組授權密碼與一台微振測量系統(硬體)配對綁定
,而無法重覆使用,是原告公司於購買PW705 量測軟體(下
稱
系爭量測軟體)後,對已配對之軟硬體取得財產權,並須
經由授權密碼始得執行該量測系統,且儲存於公司之電腦系
統,提供相關人員為職務上之測量,屬原告公司施作工程專
業輔具。
二、被告下載系爭量測軟體時,會將原告公司以往施作過不同機
型之量測參數設定檔一併下載,該量測參數設定檔
乃依客戶
購買機台廠牌/ 型號所要求「專屬振動規範」來進行客製化
設定,個別機台之設定是原告公司累積經驗之Know how,得
以進行微震基座規劃、設計與完工驗收,屬機密資訊,原告
公司與客戶簽訂保密協定,無故取得量測參數設定資料,將
有助於進入微震基座專業市場。
三、被告離職後曾向譜威公司詢問欲購買相同之量測系統,表示
已有軟體,只要購買硬體,經譜威公司員工陳俊宏告知因軟
硬體綁定,僅購買硬體無法使用,足見被告於離職前將系爭
量測軟體及其內載儲存之量測參數內容下載於其私入電腦,
離職後隨即任職與原告公司競爭之對手鴻達集成工程有限公
司(下稱鴻達公司)。有系爭量測軟體就能開啟量測參數設
定檔,被告使鴻達公司不當持有內含客戶量測參數之系爭量
測軟體,可供鴻達公司於購買其他量測軟硬體時加以搭配使
用,而與原告公司競爭。
四、原告公司依客戶需求量身定作微震基座,量測參數設定檔對
原告生產銷售上具有價值,有助於原告公司對於不同業主之
需求,提供最迅速的方式達到降低成本之考量。系爭量測軟
硬體並
非任何人皆可公開使用,故原告公司對系爭量測軟體
已執行之內容屬營業秘密及已採取保密措施,被告縱因公務
使用上得下載系爭量測軟體,
惟應僅限於其於原告公司任職
期間,因公務必需而得重製該軟體於原告公司專屬量測電腦
,然被告離職後將
上開資訊及營業機密洩漏或交付鴻達公司
使用,使鴻達公司不當獲悉上開資訊,逕掌握各半導體大廠
工程量測數據,從事與原告公司直接競爭性之產品,造成原
告公司營業利益之損害。
五、被告因職務所取得、知悉之一切業務上具有機密性及重要性
之資訊,被告應依
兩造間僱用同意書之約定,離職後2 年仍
應盡該忠誠保密義務,惟被告利用職務機會取得原告公司之
資源及營業秘密,合謀與鴻達公司為不正當之營業競爭,惡
性榨取原告公司努力成果,乃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原告。又被告與鴻達公司取得上開量測參數後,如
何於其他量測軟體使用,屬被告與鴻達公司之隱蔽行為,難
為原告知悉及證明,原告證明受有損害及損害額有重大困難
,應
適度調整
舉證責任分配,依僱用同意書第14條約定及勞
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 條之3 第1 項規定,雇主與員工處於
平衡狀態,勞工若有違反競業行為,僱主亦得以相同標準計
算最低賠償金額,是原告公司擇就上開勞動
法令作為被告違
反保密、忠誠及
競業禁止義務,請求賠償之計算基據。再依
僱用同意書第8 條保密義務乃約定終止合約後2 年內仍然有
效
等情,而被告違反上開規定致使原告公司確實受有營業利
益之損害,被告於離職前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5,000元
,折以被告離職前1 年之薪資總額540,000 元作為違約之損
害額。為此,原告
爰依
民法第184 條及第227 條之
法律關係
,提起
本件訴訟。
六、
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40,00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曾因工作所需,將系爭量測軟體安裝於私人筆電內,惟
被告僅下載系爭量測軟體,未下載原告公司儲存
記錄之量測
參數設定檔等舊檔案,所以無法從別台電腦以上開軟體看到
量測數據等檔案。況系爭量測軟體需搭配金鑰及硬體始能運
作,被告離職後因無相關量測參數設定檔,根本無法運作系
爭量測軟體。被告已經刪除系爭量測軟體。
二、原告公司前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終結,以107 年度偵字第1208號為不起訴處分、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76號再
議駁回,及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聲判字第25號駁回交付審
判之聲請(下稱刑事案件)。
三、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得
心證之理由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
回復原狀
或賠償損害者,應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最高
法院19年上字第38號民事判例意旨)。原告主張被告於任職
期間下載系爭量測軟體,會將原告公司以往施作過的不同機
型之量測參數設定檔一併下載,而量測參數設定檔為原告之
Know how,屬原告之財產權等語,為被告否認,辯稱沒有下
載量測參數設定檔,是原告應就此部分負舉證之責。原告以
證人陳俊宏及被告於刑事案件調查時之供述,及證人陳俊宏
提供本院之案件回覆函與公務電話紀錄作為證據。
經查:
㈠、原告主張遭到侵害的權利與利益是財產權(
所有權)及營業
利益,所指所有權為「以往施作過不同機型之量測參數設定
檔」(見本院卷第140 頁)。
㈡、證人陳俊宏於刑事案件警詢中證稱:系爭量測軟體可以複製
,安裝該軟體後,如果被告持有原公司的資料,被告可以在
另公司的電腦內看到量測微振等級的一些數據等語(見本院
卷第191 至192 頁)。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有申請系爭量
測軟體之安裝光碟及硬體使用,我將安裝光碟放入公司電腦
的共用資料夾,再將我的筆電連接到共用資料夾來安裝軟體
,因為我的筆電沒有光碟機。我除了重製系爭量測軟體,並
沒有複製原告公司內部資料等語(見本院卷第201 至203 頁
、第207 頁)。
是以,被告未曾坦承有複製原告公司過往施
作過不同機型之量測參數設定檔。而證人陳俊宏並非見聞被
告下載、安裝系爭量測軟體之人,僅是以譜威公司員工客觀
的證稱「被告【如果】持有原公司的測量資料,可以透過軟
體開啟」,但陳俊宏未能見聞被告是否真的有於離職前複製
、拷貝原告公司
所稱之機密資料即過往施作機台之量測參數
設定檔。
㈢、以證人陳俊宏函覆本院之說明觀之,其表示「單純具備軟體
的情況下,無法進行量測,但可開啟以往儲存的量測資料…
…開啟程式前會先確認硬體連接序號(SN)是否正確,若序
號不正確,程式會跳出警示訊息,則無法進行量測,但可繼
續使用與讀取舊資料,若要讀取舊資料可以選擇開啟記錄檔
,於資料
所載位置,按下OK後,即可顯示記錄檔中的量測資
料」,並提供譜威公司較新型號之產品PW800 量測軟體操作
圖檔供本院
參酌,有陳俊宏案件回覆函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
第153 至155 頁)。陳俊宏於操作示意圖中點選開啟記錄檔
,是開啟其放置於個人電腦「桌面」之DAT 檔案,並非在安
裝光碟中點選舊檔案,
申言之,證人陳俊宏之
證言或回覆意
見,皆是站在被告已複製而持有量測參數設定檔、量測微振
等級數據的前提下,證稱若有系爭量測軟體,就算沒有金鑰
、沒有硬體,仍可開啟舊檔案。此與吾人使用諸如Office等
軟體經驗相符,若未購買Office正版版權,未獲授權取得金
鑰密碼,或許僅有試用期可以使用,或許仍可使用軟體但部
分功能無法使用,但仍可在電腦中開啟Office檔案(如Word
檔)。即如同系爭量測軟體可以下載、安裝,但只有一組金
鑰綁定原告公司之特定硬體,所以被告安裝系爭量測軟體後
,只能使用該軟體部分功能,如陳俊宏提出之圖示內容(見
本院卷第153 至155 頁),遭反白而按鍵無法點選使用的功
能,如:訊號輸出、返回量測模式、瀑布圖圖示、Overlay
顯示,但可以「開啟記錄檔」。所以,被告於任職原告公司
期間,固曾下載系爭量測軟體於其私人電腦,然其離職後,
或因欠缺金鑰,更欠缺綁定之硬體,已無法使用量測功能,
然原告之舉證,皆未能證明被告有下載陳俊宏所稱之舊檔案
或原告所稱之量測參數設定檔、量測微振等級數據,
難認被
告有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至原告稱「下載系爭量測軟體,會
將原告公司以往施作過不同機型之量測參數設定檔一併下載
」
云云,實與安裝軟體之流程不符,安裝光碟內應僅會有Sa
mple檔,而不會有原告公司經過量測之參數設定檔,此部分
原告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
㈣、至於被告未否認跳槽至鴻達公司,且曾去電陳俊宏詢問已有
系爭量測軟體,僅欲購買硬體等情。然此僅能證明被告或許
認為只購買硬體較便宜,無法證明被告已複製原告公司量測
參數等資料。且原告實際掌握的事證,其實也是源於譜威公
司陳俊宏告知原告公司關於被告持有軟體而欲購買硬體之事
,而衍生後續之民刑事案件。以此推敲,從偵查
迄今,都沒
有證據顯示被告有下載公司測量資料之事。
㈤、至原告就所購買之系爭量測軟體及硬體取得財產權,供相關
人員為職務上之量測載具,且原告亦不爭執被告於職務範圍
內,為有權下載系爭量測軟體之人,所以「被告下載系爭量
測軟體」之重製行為未侵害原告財產權。又被告離職後,因
下載之系爭量測軟體已無法綁定、配對硬體,亦難認被告下
載系爭量測軟體並跳槽至鴻達公司,有何侵害原告財產權之
情形。至原告主張營業利益遭侵害部分,固可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之客體,惟其成立前提亦須證明被告有下載、
攜出量測參數設定檔,且尚要證明被告將上開資料提供予鴻
達公司,並造成原告公司營業利益受有損害,就此原告舉證
皆有不足,難認被告有何行為侵害原告公司之財產權及營業
利益,是原告侵權行為之主張為無理由。
二、因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事由,致為
不完全給付者,
債權人得依
關於
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
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
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關於
受僱人之不完全給付,須被告
有可歸責之事由,且被告未依兩造
僱傭契約債務本旨實行給
付。然刑事案件之偵查、交付審判迄至本院審理,均僅能呈
現被告曾下載系爭量測軟體使用,於離職後並未刪除,難認
被告有攜出原告公司上述施作於不同機型量測參數設定檔予
鴻達公司,而有違反兩造僱用同意書約定忠誠保密義務之行
為,是原告
債務不履行之主張亦無理由。
肆、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40,000 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應併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本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
附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段○○○
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