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尉均育樂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3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4,73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5,851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