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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里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陳泳丞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