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里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隆 被   告 陳泳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以 108年度訴字第40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10,400元,該裁定業於108年4月1日送達原告,原告 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