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里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金隆
被 告 陳泳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僅繳納
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以
108年度訴字第40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10,400元,該裁定業於108年4月1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未補繳裁判費
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