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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安德福 被   告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泰 被   告 永鉅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則安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邱忠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8 年3 月9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 各1 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