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義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益呈等間因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0,5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