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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益呈等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0,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