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義豐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蘇益呈
羅沛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
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5月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554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至109年7月14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
可參,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