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93號
原 告 王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金忠
訴訟代理人 廖燕章
黃正杰
被 告 郭耿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3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9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16時27分許,以
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之方式登入臉書社團「台南諸事會社之台
南大小事(民主自由言論版)」,以暱稱「程浩君」發表如
附表所示之不實內容文章(下稱
系爭文章),足以貶損原告
之名譽及社會評價。針對系爭文章內容,原告公司若有加班
,會核實給予加班費。被告女友受傷,原告有幫忙申請勞保
,是因為其人事資料上名字與健保卡不符,送件資料遭退回
。勞工局調解前找被告女友談,是因為當時主管想了解為何
有扣薪的事情,如果可以處理就不用跑勞工局。另公司油炸
訓練中心在左營,被告女友應徵金華店,原告不可能將其調
動至左營,只是跟她說可以去左營教育訓練的事。所以被告
張貼之內容均屬不實,為此,原告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
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女友原任職於原告旗下正忠排骨飯金華店,
主管要求提前15分鐘上班,下午因為忙碌而延後下班,原告
公司未支付加班費。被告女友於107 年7 月及9 月間各燙傷
一次,第一次受傷不嚴重,女友勉強去上班,而第二次受傷
嚴重致不能工作7 天,原告竟不協助被告女友領取勞保,且
以其休息7 天扣薪12,000元。被告女友不得已向勞工局聲請
調解,原告主管於調解前與被告女友聯繫,要求其撤回調解
聲請,否則公司會將其調至外縣市,所以被告基於衝動及替
女友要回應得權利,才會發表系爭文章,被告願意跟原告道
歉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得
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於107 年10月23日16時27分許於臉書社團「台南諸事會
社之台南大小事(民主自由言論版)」,以暱稱「程浩君」
發表附表所示系爭文章,為
兩造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該
社團網頁擷圖為證(見本院卷第49頁),
核與本院調閱本院
108 年度簡字第756 號刑事卷核對屬實,是被告於
上開時間
於臉書社團上發表系爭文章之事實,固
堪可採。
㈡、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
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
可資參照)。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
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復有明
文。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之
構成要件均包含「
客觀上須有損害發生」,此所謂「損害」包含財產上損害與
非財產上損害,兩者之差別在於得否以金錢估量。但不論如
何,主張受有損害之情,應由主張權利要件事實存在之原告
負舉證之責。
㈢、原告是否因被告
侵權行為,而受有得以金錢估量之財產上損
害,以及損害之數額、範圍,應就原告之整體財產加以觀察
,
倘若在侵權行為發生後的財產較發生前為少者,則可認原
告受有財產上損害。就此,原告表示沒有評估每月營業額的
資料,亦稱「沒有證據證明營業額受損」(見本院卷第65頁
),是其主張被告前開行為造成原告營業額損失或有其他財
產損害
等情,未舉證
以實其說,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即屬
無據。
㈣、另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
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
惟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或商譽
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自無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
台上字第2806
號判例、103 年度台上字第2434號判決、104 年度台上字第
599 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為法人組織,其名譽及信用縱
使受有損害,然無精神上痛苦可言,
揆諸前揭判利及判決意
旨,原告亦無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非財產上
損害賠償(
精神慰撫金)之餘地,是原告本件主張,
洵非可
採。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之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另為贅論,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
職權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即
裁判費為10,9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
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段○○○
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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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忠排骨飯欺壓我們台灣人,台南市的正忠排骨僱用大陸跟越│
│南人當主管欺壓我台南人,我們台灣人加班沒有加班費,因公│
│受傷休息,公司不幫你請領勞保,而且,他們的勞保都是低薪│
│高報,我們台灣人受傷,被200多度的油給燙傷不能上班,休 │
│息7天,正忠排骨竟然給你扣薪12000塊,申請勞工調解,正忠│
│排骨想要私下了結,員工不願意,既然威脅員工,如果不撤銷│
│勞工調解就要解僱員工,就算不解僱也要把你從台南外調到高│
│雄左營,我們台南人給正忠排骨賺錢,這些主管還這麼欺壓我│
│們台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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