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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93號 原   告 王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忠 訴訟代理人 廖燕章       黃正杰 被   告 郭耿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9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16時27分許,以 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之方式登入臉書社團「台南諸事會社之台 南大小事(民主自由言論版)」,以暱稱「程浩君」發表如 附表所示之不實內容文章(下稱系爭文章),足以貶損原告 之名譽及社會評價。針對系爭文章內容,原告公司若有加班 ,會核實給予加班費。被告女友受傷,原告有幫忙申請勞保 ,是因為其人事資料上名字與健保卡不符,送件資料遭退回 。勞工局調解前找被告女友談,是因為當時主管想了解為何 有扣薪的事情,如果可以處理就不用跑勞工局。另公司油炸 訓練中心在左營,被告女友應徵金華店,原告不可能將其調 動至左營,只是跟她說可以去左營教育訓練的事。所以被告 張貼之內容均屬不實,為此,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 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女友原任職於原告旗下正忠排骨飯金華店, 主管要求提前15分鐘上班,下午因為忙碌而延後下班,原告 公司未支付加班費。被告女友於107 年7 月及9 月間各燙傷 一次,第一次受傷不嚴重,女友勉強去上班,而第二次受傷 嚴重致不能工作7 天,原告竟不協助被告女友領取勞保,且 以其休息7 天扣薪12,000元。被告女友不得已向勞工局聲請 調解,原告主管於調解前與被告女友聯繫,要求其撤回調解 聲請,否則公司會將其調至外縣市,所以被告基於衝動及替 女友要回應得權利,才會發表系爭文章,被告願意跟原告道 歉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於107 年10月23日16時27分許於臉書社團「台南諸事會 社之台南大小事(民主自由言論版)」,以暱稱「程浩君」 發表附表所示系爭文章,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該 社團網頁擷圖為證(見本院卷第49頁),核與本院調閱本院 108 年度簡字第756 號刑事卷核對屬實,是被告於上開時間 於臉書社團上發表系爭文章之事實,固堪可採。 ㈡、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 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可資參照)。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復有明 文。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之構成要件均包含「 客觀上須有損害發生」,此所謂「損害」包含財產上損害與 非財產上損害,兩者之差別在於得否以金錢估量。但不論如 何,主張受有損害之情,應由主張權利要件事實存在之原告 負舉證之責。 ㈢、原告是否因被告侵權行為,而受有得以金錢估量之財產上損 害,以及損害之數額、範圍,應就原告之整體財產加以觀察 ,倘若在侵權行為發生後的財產較發生前為少者,則可認原 告受有財產上損害。就此,原告表示沒有評估每月營業額的 資料,亦稱「沒有證據證明營業額受損」(見本院卷第65頁 ),是其主張被告前開行為造成原告營業額損失或有其他財 產損害等情,未舉證以實其說,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屬 無據。 ㈣、另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 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惟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或商譽 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自無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 號判例、103 年度台上字第2434號判決、104 年度台上字第 599 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為法人組織,其名譽及信用縱 使受有損害,然無精神上痛苦可言,揆諸前揭判利及判決意 旨,原告亦無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非財產上 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之餘地,是原告本件主張,洵非可 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之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 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即 裁判費為10,9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 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段○○○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附表: ┌───────────────────────────┐ │正忠排骨飯欺壓我們台灣人,台南市的正忠排骨僱用大陸跟越│ │南人當主管欺壓我台南人,我們台灣人加班沒有加班費,因公│ │受傷休息,公司不幫你請領勞保,而且,他們的勞保都是低薪│ │高報,我們台灣人受傷,被200多度的油給燙傷不能上班,休 │ │息7天,正忠排骨竟然給你扣薪12000塊,申請勞工調解,正忠│ │排骨想要私下了結,員工不願意,既然威脅員工,如果不撤銷│ │勞工調解就要解僱員工,就算不解僱也要把你從台南外調到高│ │雄左營,我們台南人給正忠排骨賺錢,這些主管還這麼欺壓我│ │們台南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