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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王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忠 訴訟代理人 廖燕章       黃正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耿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