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王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金忠
訴訟代理人 廖燕章
黃正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耿廷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
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