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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王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忠 訴訟代理人 廖燕章       黃正杰 被 上訴人 郭耿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6 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3 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 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