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王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金忠
訴訟代理人 廖燕章
黃正杰
被
上訴人 郭耿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6 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3 份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
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