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10號
原 告 竑旺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灯鐃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
被 告 李商發
上列被告因刑事業務
侵占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
336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4,864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831,622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94,86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受僱於原告擔任業務員,負責招攬客戶
及收取款項等事務。
詎其自民國103年1月間起至103年11月(
起訴狀誤載為10月)間止,陸續將客戶所交付之貨款共計新
臺幣(下同)2,494,864元侵占入己,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業務侵占罪嫌起訴,被告已於刑事偵查中
坦承不
諱,
爰依侵權行為及委任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刑事判決書所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原告請
求金額均無意見,但被告已將侵占款項花費殆盡,目前無力
清償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
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
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
利用其收取廠商款項之便,自103年1月間起至103年11月間
止,陸續將其向廠商所收取之貨款合計2,494,864元侵占入
己,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緝字第686號
起訴書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688號刑事判決
判處被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確定在案
等情
,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緝字第686號起訴
書及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688號刑事判決書在卷
可稽(見本
院卷第17至32頁),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被告業務侵占刑事
案件卷宗
查核屬實。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陳明:我對於
原告主張侵占貨款及請求數額沒有意見,但我現在沒有能力
清償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足見被告已自認原告所主張
之侵權行為事實,
堪信原告前開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
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
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
項、第3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亦分別規定甚明。
查,本件被告因業務侵占
犯行,致原告受有2,494,864元財
產損失,業經認定如前,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原告依
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494,864元,
洵屬有
據。被告雖抗辯稱其現無力清償
云云,然此僅係原告之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債權能否獲得滿足之問題,並
非被告得以拒絕
賠償之正當理由,被告此部分抗辯,要無可採。又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之前開金額,未定有給付之期限,是原告請求自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即107年12月29日起(送達
證書見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36號卷頁)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2,494,864元及自106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因本院認原告依據侵
權行為規定訴請被告賠償有理由,故原告另依據委任關係請
求部分不再審究,
併予敘明。
六、
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核無不
合,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
民事庭,依同條第2條規定,免繳納
裁判
費。又本院審理
期間亦未有其他
訴訟費用支出,故無訴訟費
用負擔,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
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