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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吳家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和維及順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65,5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 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