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吳家寧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和維及順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65,56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
逾期不
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