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吳家寧
被
上訴人 鄭和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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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陳淑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10 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是其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