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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吳家寧 被 上訴人 鄭和維       順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10 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是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