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王小雲       林鈺龍       林映廷       蔡亦閔       高育志 被上訴人  大趨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上訴所得受   之利益,應依上訴之聲明定之;而向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   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   訟人與相對人間固為個別之請求,惟既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   ,而將數訴合併於一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   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對各上訴人係為個別請求,將數訴合併   為一訴,為普通共同訴訟,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應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594,   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