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0號
上 訴 人 王小雲
林鈺龍
林映廷
蔡亦閔
高育志
被
上訴人 大趨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昭頤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上訴所得受
之利益,應依上
訴之聲明定之;而向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
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
訟人與
相對人間固為個別之請求,
惟既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
,而將數訴合併於一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
,其
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
第4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被上訴人對各上訴人係為個別請求,將數訴合併
為一訴,為普通共同訴訟,依
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應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594,
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