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 告 宏達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家豐
上列原告與
被告正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
買賣契
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
本件起訴之
請求權
基礎(即依何
法律關係而為請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
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
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
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
而言,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倘
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依其
起訴狀所
記載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
非具體明確,尚無從得知其
提起本件訴訟之實體法
請求權基礎即所依據之相關法條規定
為何。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