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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   告 宏達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買賣契 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起訴之請求權 基礎(即依何法律關係而為請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 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 而言,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倘 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依其起訴狀所 記載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具體明確,尚無從得知其 提起本件訴訟之實體法請求權基礎即所依據之相關法條規定 為何。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