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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4號 上 訴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85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