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4號
上 訴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858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