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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9號 原   告 麗僑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永霖 被   告 致林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炯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萬713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 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66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