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9號
原 告 麗僑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永霖
被 告 致林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炯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
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
判費3萬713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
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66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