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7號 原   告 成吉思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成冠良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被   告 黃金清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