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7號
原 告 成吉思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成冠良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律師
被 告 黃金清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