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7號
原 告 成吉思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成冠良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金清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
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37,8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